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近日,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閔虹路分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被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000元。
據了解,2018年10月起,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閔虹路分公司(以下簡稱“無印良品閔虹路分公司”)在消費者包含袋裝內衣、化妝品、預包裝食品等商品的購物小票上均加蓋“此商品恕不退換”的紅色印章。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針對袋裝內衣、化妝品、預包裝食品等商品,無印良品閔虹路分公司的退換規則是此類商品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蓋上“此商品恕不退換”的紅章,明顯免除了該公司在袋裝內衣、化妝品、預包裝食品等商品因質量問題而應承擔的退換責任。無印良品閔虹路分公司在購物小票上蓋上“此商品恕不退換”的紅章,會讓消費者誤以為購物小票上所有商品均不予退換,明顯誤導消費者,排除消費者商品退換的權利。此外,雖然無印良品閔虹路分公司聲稱只要消費者提出商品退換,該公司均會與消費者協商解決。但也不排除這樣一種可能,即消費者本來想要退換商品,但看到收銀小票敲著紅色印章“此商品恕不退換”,而打消退換商品的念頭,投訴人來電反映訴求即說明了這一點。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相關處罰信息顯示,無印良品閔虹路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構成了經營者以聲明的方式作出免除其對所提供商品應當承擔的更換、退貨責任的規定的行為。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無印良品閔虹路分公司罰款3000元。
據了解,無印良品主推服裝、生活雜貨、食品等各類商品,無印良品是指“沒有名字的優良商品”。股權方面,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全資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此前也多次被處罰。天眼查數據顯示,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4月29日,該公司4次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涉及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僅限條例)產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