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童優優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廣告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上海童優優商貿有限公司自2016年在淘寶網設立店鋪“夏詩文SHWIN”,主營業務為女裝服飾的銷售。當事人店鋪維護由員工自行維護。
經查明,當事人自2019年起上架商品“【現貨】夏詩文羊皮毛一體托斯卡納真皮草女冬保暖小貴婦短外套”進行銷售。自商品上架起,在商品的頁面上有描寫“它的保暖度起碼比羽絨服暖2倍!”的內容。
經核實,當事人上述宣傳內容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當事人的網店頁面均為企業美工自行設計制作及維護,故該廣告宣傳未產生廣告費用。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淘寶網店鋪的商品廣告中使用虛構的數據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積極整改,未造成社會影響和人身、財產受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著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對于當事人在商品廣告中使用虛構的數據內容的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幅度內選擇減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對該公司罰款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